房子处于抵押状态离婚可以分割吗?

Connor 比特币中国网 2022-08-03 221 0

房子处于抵押状态,离婚的时候不可以随意分割,因为抵押期间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可以随意转让财产。

房屋抵押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完整的产权,夫妻离婚的可以协商分割房屋,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要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网友询问:

房子处于抵押状态离婚可以分割吗?

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李自洁律师解答:

房子处于抵押状态,离婚的时候不可以随意分割,因为抵押期间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可以随意转让财产。

房屋抵押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完整的产权,夫妻离婚的可以协商分割房屋,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要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李自洁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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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吗?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抵押期届满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抵押权人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欠款还不上的情况下,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抵债。债权人无权也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但如果债务人同意则是可以处理的。债权人只能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其不能主张所有权。如抵押物是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人才享有抵押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李自洁律师提示:

如果你在离婚中遇到分割有抵押的房屋就要注意了,一般你们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后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如果你们原来的房屋抵押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主贷人月工资收入较低,且不足每月还贷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因此,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并采取另行提供担保等补救措施,或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离婚协议书中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即使你们不涉及银行贷款,如果你们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除非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为确保你们双方履行离婚协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根据离婚协议变更房屋产权免契税。比如,原来房产证有你们双方的名字,现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所有,你们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不应该再缴纳契税了。

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李自洁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数十年,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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