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右眼受伤打官司多年的北大女副教授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其属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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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大学副教授范晓蕾处获悉,她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考虑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大学副教授范晓蕾处获悉,她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考虑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2015年,范晓蕾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下称北医三院)求医,经医生建议,于当年9月8日在北京熙仁医院(下称熙仁医院)接受了注气术治疗。术后,其右眼视力从0.8(矫正)降至0.1。她随后前往多家医院眼科求诊,最终被诊断为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缺血性视网膜病变,原因是右眼被注入工业用全氟丙烷(又称八氟丙烷)气体。

▲今年11月21日,范晓蕾出席医疗鉴定听证会

此后,范晓蕾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起诉熙仁医院等相关方。在民事诉讼期间,今年7月14日,范晓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控告熙仁医院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1月21日,海淀区医学会受警方委托召开了医疗鉴定听证会,范晓蕾与熙仁医院两方参与了听证会。

12月8日,范晓蕾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而对于此次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范晓蕾并不认可,表示将向警方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右眼因做注气术病变

北大女副教授打官司多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9月4日,北京大学副教授范晓蕾觉得右眼不舒服,“有东西遮挡视野。”9月7日下午,她前往北京大学校医院眼科就诊。经检查视力右眼0.8(矫正)、左眼0.8(矫正),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脱离部位在右眼视网膜颞侧(有变性孔),处理方案是“转诊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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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早上,范晓蕾前往北医三院眼科就诊,主诊医生马某某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脱离部位在右眼视网膜颞侧(有变性孔),治疗方案为“右眼玻璃体腔注气术,双眼底激光治疗”,并推荐其去熙仁医院治疗。

范晓蕾前往熙仁医院,时任熙仁医院院长兼眼科主任的张晓丽为其进行了注气治疗。病历显示,范晓蕾右眼被注入0.7毫升八氟丙烷气体。病历显示,做完手术第二天,9月9日,范晓蕾前往北医三院复查,右眼视力降至0.25(矫正)。9月10日,马某某为范晓蕾执行双眼光凝术。此后,范晓蕾先后前往北京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急性气体致中毒性视网膜病变。

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食药局对熙仁医院使用上述气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熙仁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八氟丙烷1瓶,处罚45000元。同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北普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八氟丙烷许可的情况下,对该气体进行销售,从而对该公司处以“没收经营所得122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16年8月,范晓蕾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起诉熙仁医院及气体生产商华特公司至海淀区法院。2016年首次开庭后,范晓蕾追加了北医三院作为被告,而熙仁医院则先后追加了气体销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为被告。

2020年元旦,范晓蕾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处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对熙仁医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范晓蕾不满判决结果,选择上诉。此外,熙仁医院也提出了上诉。

今年12月8日,范晓蕾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审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一审对范晓蕾的具体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这起案件二审期间,今年7月14日,范晓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控告熙仁医院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警方进行了受理。

8月1日,为查清熙仁医院对范晓蕾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海淀分局委托海淀区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

11月21日,海淀区医学会组织召开医疗鉴定听证会,5位专家组成员以及范晓蕾及两位代理律师、熙仁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及两位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听证会,张晓丽本人并未到场。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她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此次听证会召开20多天后,12月13日,范晓蕾收到了海淀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讨论合议,一致认为,北京熙仁医院对患者范晓蕾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考虑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此外,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鉴定意见

对于这份意见书,范晓蕾并不认可。她表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熙仁医院在购入案涉气体时,不是过失性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是在明知案涉气体价格远低于医用全氟丙烷气体、包装和医用全氟丙烷气体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故意购入非医用气体。《意见书》“管理不当”这一评价,明显淡化了医方的主观故意及责任。她将向警方申请对相关事项重新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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